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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 无锡梁太湖中医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中医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履行医疗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需求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根据苏卫医政【2018】32号《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无锡梁溪太湖中医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卫生事业,努力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医疗和保障需要。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梁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无锡市梁溪区凤翔路118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无锡嘉眸医科科技有限公司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医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股权;
    (四)优先购买其他举办者转让的股权;
    (五)医院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有权查阅、复制医院章程、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医院终止后,依法分得医院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医院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医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800万元;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无锡嘉眸医科科技有限公司 800 2021.10 现金 100%
    第十条  本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
    内科/眼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协议);超声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门诊);妇产科专业(仅限妇科专业);皮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无锡嘉眸医科科技有限公司委派3人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主办会计、副院长各一名由无锡嘉眸医科科技有限公司委派。其他的副院长和管理人员由无锡梁溪太湖中医医院负责招聘。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每年度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三十五条  举办者向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举办者过半数同意。举办者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举办者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举办者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议解散的;
    (五)医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无锡嘉眸医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