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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用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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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失效、变质药品。

    2、处方应与诊断、医嘱、病历记录及化验、检查报告相符,用药必须符合《XX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

    3、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1)合理使用抗菌素,不得大剂量、重复使用抗菌药物,不得联合使用 3种或 3种以上的抗菌药物。

    (2)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不超过2个。

    (3)对于限病种用药,标注了药品的适应症,临床应有相应的体征、辅助检查的证据、临床诊断依据。

    (4)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目录中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4、严格按医保规定的用药量处方。

    门诊:

    (1)常见病处方不超过5天。

    (2)急性疾病处方不超过 3天。

    (3)慢性疾病处方不超过14天

    (4)特殊疾病处方不超过30天。

    (5)出院带药:

    ①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参保病人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

    ②不超过5个药物,且不超过 7天剂量。

    ③不带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药品。

    ④部分慢性疾病不超过14天剂量。

    ⑤第一诊断是特殊疾病的,其出院带药不超过 14天剂量。

    5、使用目录外自费药品、超药品目录限制范围的药品需事先告知病人或家属,并签字确认。

    6、不得以药易药、以物代药,禁止开“搭车药”。

    7、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对门、急诊及住院病人用药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各种违规行为,按医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如参保病人需到院外购药,门诊医生开具一式两份处方,业务分管院长根据患者的用量审批后,由病人自行到定点药店或上级医院按量购药,不得多购。

    五、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1、及时结算出院医保病人医疗费用。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超标准收费、重复或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

    2、结算帐单应与实际发生费用一致,不得串换记帐、多记多收;严禁伪造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严禁将虚设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不得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列为自费,让医疗保险病人单独交费结算。

    3、禁止将非医疗保险病人、挂床住院医疗保险病人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范围;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疗保险病人应自付费用的滋补品、保健品或其它物品等,纳入医疗保险结算范围。

    4、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在病历中有相应记录,严禁多收费、挂靠收费。